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7年版)
发布时间:2017-03-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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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疾病范围
1、重大疾病14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地中海贫血;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以外的白血病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范围执行;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限0-18岁含18岁患儿);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2、慢性病14种: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三级医院报销政策
1、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费用进入医保部分累计达到800元起付线后,治疗费用进入医保部分一档按40%报销,二档按45%报销,封顶线重大疾病门诊与住院合并计算,一档8万,二档12万。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
2、慢性病门诊:不设报销起付线,符合基本医疗目录的按40%报销,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每增加一种疾病,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3、普通门诊:普通疾病的门诊费用除个人账户支出外,不享受统筹支付。
4、孕产妇补助:对参保居民医保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的产前检查和400元的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对剖腹产按普通疾病比例报销。
1、重大疾病14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地中海贫血;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以外的白血病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范围执行;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限0-18岁含18岁患儿);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2、慢性病14种: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三级医院报销政策
1、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费用进入医保部分累计达到800元起付线后,治疗费用进入医保部分一档按40%报销,二档按45%报销,封顶线重大疾病门诊与住院合并计算,一档8万,二档12万。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
2、慢性病门诊:不设报销起付线,符合基本医疗目录的按40%报销,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每增加一种疾病,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3、普通门诊:普通疾病的门诊费用除个人账户支出外,不享受统筹支付。
4、孕产妇补助:对参保居民医保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的产前检查和400元的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对剖腹产按普通疾病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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