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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2017年版)

发布时间:2017-03-06 00:00
 一、重庆市医疗保险特病申办步骤
(一)门诊病人:门诊专科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病案窗口盖章→附上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职工医保到原单位/居民医保到所属区县医保中心申办。                  
(二)住院病人:出院10个工作日后持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病人身份证原件→病案窗口复印住院期间的病历和相关诊断报告,加盖病案鲜章,职工医保到原单位/居民医保到所属区县医保中心申办。
申报所需材料: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向参保所在地受理机构(医保中心)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鉴定表》。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3、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4、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申报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时,还应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二、医保患者门诊开药和出院带药政策
 (一)普通疾病门诊:1、单张处方常见病不超过5天剂量;2、急性病处方不超过3天剂量 ;3、慢性病处方不超过14天剂量;
(二)特殊疾病门诊: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1天的实际用量 ;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3天的实际用量 ;全年累计不超过366天的用量 。
(三)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限,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种药物,且不超过7天剂量;除糖尿病病人可带2支胰岛素外,其他病人出院均不得带肌注和静脉药品;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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