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险特病申报及变更
发布时间:2018-0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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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病申报步骤:
1、门诊病人:门诊专科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患者服务中心盖章→附上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职工医保到原单位/居民医保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2、住院病人:出院10个工作日后持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病人身份证原件→病案窗口复印住院期间的病历和相关诊断报告,加盖病案鲜章,职工医保到原单位/居民医保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申报所需材料: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3)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4)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申报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时,还应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二)变更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1、门诊病人:门诊专科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患者服务中心盖章→附上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职工医保到原单位/居民医保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2、住院病人:出院10个工作日后持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病人身份证原件→病案窗口复印住院期间的病历和相关诊断报告,加盖病案鲜章,职工医保到原单位/居民医保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申报所需材料: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3)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4)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申报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时,还应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二)变更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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