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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门诊开药和出院带药政策

发布时间:2018-02-01 00:00
(一)普通疾病门诊:1、单张处方常见病不超过5天剂量;2、急性病处方不超过3天剂量 ;3、慢性病处方不超过14天剂量;
(二)特殊疾病门诊: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1天的实际用量 ;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3天的实际用量 ;全年累计不超过366天的用量 。
(三)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限,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种药物,且不超过7天剂量;除糖尿病病人可带2支胰岛素外,其他病人出院均不得带肌注和静脉药品;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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